公告:不要再有無聊的事件
最後一次回應
某版主說,六個月後首次造訪此網誌??
為何十月十日本網誌提出"學校排名真是個x"在十月十三日及十月十四日某版主的部落格就隨即提出措辭強烈的文章純屬巧合嗎??所謂六個月未曾造訪網誌之言論是否屬實令人懷疑
還有不坦白之說是另一位台灣在英國求學的學生提起的需要進一步說明嗎?說他人誹謗未與你求證MSN這件事你有跟我求證過嗎?誹謗之說也太過,對方與你無冤無仇因為你就是給對方這種感覺,才有這樣的言詞再說我可不是人云亦云的那種個性何來幫凶之說?還有其他學生(非台灣人)有其他的看法只是本人比較不怕死敢在當事人面前提出罷了
本人現將所有的文章列出閱讀過此部落格的人可以清楚知道原本我就會對於所見所聞發表看法不管是讀書心得,工作的觀察但我無法阻止某些人有過多聯想
此外,這位版主也在別人家的部落格中留下因為交了外國男友所以突然轉變及種族歧視之言論更與事實不符格格不入並非因為種族問題,意見不合跟交外國男友更無相干本人不曾批評對方男友或有不敬之詞甚至在自己的部落格中暗諷本人家庭教育,對本人父母十分不敬在指稱本人在他人網誌留下不符主題的留言(僅是邀請對方來逛逛我的網站)的同時這位版主早已做過更超過的行為
順便提醒一下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如果確認這些訊息是本人惡意發出應有足夠之證據畫面只是結果,若沒有足夠且適當之證據是不能任意宣稱本人係惡意發訊被告是不負舉證責任的所以微軟之證明還需這位版主自行取得雖然原被告都有舉證之責,但各有其特殊適用情形公然侮辱罪亦有其適用情形,反而較為適用於這位版主 ,因為這位版主"自認"為是正當的公開帳號及公司且有不雅文字足以構成侮辱情事(例如有病或B要臉之類...)相較之下,未曾公開帳號及未使用不雅文字者程度自然比不上前者
ps.1.就法律上而言公開公司名稱及帳號是很不智的行為,自認為正當防衛但在法律上卻不是這樣認定2.對於詐欺或是其他犯罪行為,光靠少數人是不夠的,守望相助人人有責,這是我不變的觀念,前幾天的綜藝節目上有位青年光通報贓車就累積獲得獎金好幾萬,破獲贓車數量頗多,成效不斐呢!但他卻不以賺錢為目的,甚至有失主想酬謝,卻被拒絕,現今還有這樣的青年真是難得!3.101樓下有便利商店可買到平價可樂,只有幾步路的距離----------------------------------------------------12/29更新:
指責別人老是像幽靈窺視的妳別以為我不知道你何時來我這裡看文章
妳儘可以去查我何時上線,是不是我故意發送訊息這情形應該請自行找msn公司詢問而不是沒研究就誣賴他人例如本人從沒去過北京卻被誣賴成去過,那才真是見鬼了我從不封鎖任何人,不過因為這件事情真是天上飛來橫禍所以沒有封鎖似乎還不能杜絕因此本人正式封鎖妳的msn
還有至少我不會公開稱某人有病或是狗之類的文字也不會在msn情況不明情況下任意公開對方的帳號或姓名如果有一天妳發現msn真相大白請鄭重給我ㄧ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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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個人敢作敢當msn發生啥事我不知道本人也很想了解這是怎麼回事知道的人也請跟我說一聲
本人沒交集已經很久了別讓人背莫須有的罪名清者自清,別老是指別人有病有病也是醫生說了算別自己自以為是醫生可以宣告病情
原本不想寫這篇卻不想背這黑鍋有本事你去蒐集資料阿歐洲晚上八點,相當我這裡晚上三點誰半夜沒事不睡覺(尤其結婚後)搞這玩意最重要的是既然你已封鎖我,我如何得知你已上線進而一直發送要求加入聯絡人的訊息拜託用點大腦好嗎?
ps.想蒐集資料指稱別人有罪之前先想想自己是否符合以下要件
誹謗與公然侮辱都是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但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未指明具體的事實,只作抽象的謾罵,是侮辱;若是指有具體的事實,損及他人的名譽,則屬誹謗。換言之,如果沒有事實之真偽的問題,則為侮辱,例如罵他人是畜牲,或以不堪入耳之髒話罵人;如果關乎事實之真偽,則屬誹謗的問題,行為人是否能証明所指稱之事實是否確為真實,常會影響誹謗罪的成立與否,例如指稱某官員侵吞公款
說他人有病,影射狗的版主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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